公權力是國民與政府間,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後的一種「執行力」,行使的目的,乃在維護社會大眾之權益。近來輿論多將公權力作狹義的界定,以為公權力只是政府權利在一般人民關係中行使,此意義若遭不當運用,易使人認為政府以公權力干涉人民自由,限制人民利益。影響所及,形成法律尊嚴不斷受到挑戰和破壞,政府的威信往往欲振乏力,且於國民利益受到侵害時,無法適時給予保護,甚至可能還有損害的發生。其實公權力是公家機關依法行事的權力,而法律乃社會秩序之綱維,公眾活動之準繩,其目的終歸在維護國民的利益,故公權力的行使,只是達到法律目標的工具而已。總言之,若要維護公眾利益,非貫徹公權力無以克奏膚功。
公權力是政府執行法律的手段,而非目的。根據民主的原理,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權產生的。而人民之所以將權力授予政府,目的在使政府執行法律以維護國民的利益。社會結構轉變,經濟繁榮、工商發達之後,一般人往往求近利而忽遠圖,重現實而輕理想,於是近利遠德、是非不分、詐偽虛浮之風氣隨之而起。此時賴以保持公平、維護公道的,唯有法律而已。因為法律是社會共同遵守的標準,具有制裁的力量,而崇法之道,在於嚴格執法,不論其為公務員或是一般市井小民,應一視同仁,持平而論,貫徹執法,以養成法治的社會,樹立法律的權威。政府對於守法重紀的人民,不論其身份如何,一定尊重其自由,保障其安全;但對於貪贓枉法之徒,絕對依法辦理,不姑息,不放縱。一般人談到公權力,每每只以遏止違規和違法為著眼,但實際上,政府一切施政,最基本的目標皆在於維護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,謀求人民最大的福祉。政府公權力的發揮,遏制違規犯法只是其消極之面相,有更多的情況,旨在積極促進公益與消除公害。
反之,在今日多元且複雜的社會中,若政府無法貫徹公權力,要談維護大義和提昇公益,其效果必然不彰。舉例來說,露天燃廢電纜會產生含有劇毒的「戴奧辛」,嚴重危害附近居民的健康,此時政府應即刻反權衡利益得失,採取多重防治措施以謀求「大利」,而所謂大利,為政策帶給部份人民的負效用和多數子民的正效用之加總,政府採用能達到最大社會正效用的措施,即是謀求全民最大福祉的最佳作法。暫停自國外進口廢電纜電線,或許會對少數業者不利,但為了公眾的健康與幸福,政府應當機立斷且堅定地行使公權力,使其不致繼續危害。試想若無政府的適時介入和迅速行動,居民雖明知受害,卻也無法有效且徹底地解決問題。
至於公權力的行使,無論行政或審判,皆須以法律為基礎和依據。代表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公務人員,若有違法失職,應依法追究責任或給與懲戒。因公務員違規犯紀而遭受損害的民眾,則可依法要求賠償。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,公務員和民眾間應彼此互相尊重,人民不應對依法執行植物的公務人員作人身攻擊,更不容許以暴烈手段來違抗其執法,否則將構成犯罪。公權力既源自於國民公意的憲法與法律,作為國民一份子的個人,應盡其守法之義務,不應反抗公意,亦即不應反抗公權力。
國民授予政府公權力以執行法律之用,因此凡是向法律挑戰,破壞社會秩序之情事,政府和公務員就應當徹底發揮公權力,以免辜負人民之囑託。五十年來,美麗寶島的許多變革與進步,有目共睹,但是新時代應有的新道德意識,新社會需要的新進步精神,恐怕仍未臻理想。社會大眾對於現代化的公民意識與法治精神實踐不力,如果權利義務、自由責任的相對意義無法被大眾正確接受,公權力的運作必然遭到嚴重影響,故終言之,政府必須建立有效的公信力和權威性,方能與時俱進,奠定行使公權力的堅實根基。
文章引用:國文作文,金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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